| 标题 |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下达2024年度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和科技创新引导奖励资金(高新技术企业奖补项目)的补充通知》 | ||
| 文号 | 发文机关 | ||
| 发布日期 | 2024-09-13 | ||
各盟市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业:
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促进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 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内党发〔2020〕17号)《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科技厅分别下达了2024年度第二批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和第三批科技创新引导奖励资金,对2023年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予以科研经费支持,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金用途
高新技术企业科研经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持续开展研究开发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推动企业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具体支出范围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进行列支。
二、企业职责
企业接受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科研经费奖励,应积极配合自治区财政和科技部门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并自觉履行如下职责:(一)承担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主体责任;
(二)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
三、资金使用方式
拨付的资金由受补助企业统筹安排使用,可自由支配。对拨付的资金只进行后续绩效评价,不再进行考核验收。